[摘要] 罗俊与刘兰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分手后,罗俊认为该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刘兰无权分割。而刘兰名下的一套房产在购买时,罗俊的父亲出资2万元,应该属于共同财产。西固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罗俊的诉求,宣判后,罗俊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
罗俊与刘兰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分手后,罗俊认为该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刘兰无权分割。而刘兰名下的一套房产在购买时,罗俊的父亲出资2万元,应该属于共同财产。西固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罗俊的诉求,宣判后,罗俊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
2001年,30岁的罗俊经人介绍认识了未婚女子刘兰。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拍摄了结婚照。同年11月28日,罗俊看中了西固区玉门街某小区的房子,随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了房款3万余元,剩余的6.8万元房款以其名义办理了为期15年的银行按揭手续。2002年初,罗俊拿到该房屋钥匙后,与刘兰在此同居。2004年,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罗俊外出打工,刘兰则还居住在该房屋。2010年,该房产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罗俊。2006年8月29日,刘兰购买了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价格12万余元,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兰。
对此,罗俊认为,刘兰居住的房屋是他出资购买,应归他所有。另外,刘兰名下位于西固城街道的房屋他的父亲出资了2万元,其应享有一半的产权。于是,罗俊将前女友刘兰起诉至西固区法院。对此,刘兰辩称,位于玉门街的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属按份共有;位于西固城街道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与罗俊无关。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罗俊要求确认西固区玉门街的房屋一套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系罗俊与刘兰同居生活期间购买,且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刘兰仍在按时支付房屋贷款,故确认该房屋为罗俊与刘兰的共同财产,罗俊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对于罗俊所诉要求分割刘兰名下的房屋,因其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在刘兰购买房屋时双方仍处在同居生活期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该房屋有过出资,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也应予以驳回。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罗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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