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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论证 "公共场所"该登记在谁名下

河南商报  2011-02-23 08:53

[摘要] 昨日,郑州市法制办举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论证会上,法学教授、律师、开发商等就此进行了激辩。

焦点2

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归谁?

征求意见稿中说,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成本计入全体业主房屋公共价格的,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未计入的,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

郑州市政协委员、律师赵京辉认为,以成本是否计入业主房屋价格来判定这些设施的权属问题,操作起来有很大难度。因为这个成本我们是无从考量的,谁来审计?应该变通一下,在建房之初,就让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公示,哪些公用设施是计入房价成本的,哪些没有计入。

郑大法学院教授宋雅芳也认为,这样的规定不易操作。建议凡是想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应该让第三方出具该设施未计入成本的一个东西,这样方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权属界定。

焦点3

车库该登记在谁名下?

意见稿中规定,新建住宅类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车库登记在开发企业名下。

赵京辉认为,有些车库占用人防工程,而且还被开发商以高价卖给了业主,这类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多见,该计入谁的名下?人防是不能出售的,只有使用权,只简单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不足以解决问题。

【唇枪舌剑】

开发商:

没业委会,公用设施应归开发商

作为河南一家有实力的开发商,昨日,正商地产也派销售总监侯建霞参与了论证会。

虽然是涉利一方,侯建霞对于这些争论显得很淡然。她说,对于大家的讨论,只要是科学合理的,都愿意接受。“不过,房屋交付后,一般业主入住、成立委员会还有相当长的周期,有些公用服务设施如果归业主所有,日常的运营、管理就没人操心。大家生活起来也不方便,还是归开发商好一些。”

法学人士:

应归全体业主

省法制办法规处杨云云说,拿地时,开发商已经将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地价计入业主房价,卖房时,又以配套齐全为名,高价卖给业主,建成后,还要二次售卖,这样做对业主公平吗?她的观点是,应该将所有公用设施登记于全体业主名下。

郑大法学院教授宋雅芳也认为:“众所周知,很多开发商已经将公用设施的成本摊入总房价,既然是这样,再归入开发商的名下就对各位业主不公平!”

专家:

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定

长期研究房产开发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混乱,主要是政府的缺位造成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是学校的全额投资主体,现在政府却把包袱给甩了,加在了开发商的身上。房价里本身就包含有教育附加费,作为纳税人,政府应该为我们提供一定公共服务。”

对于会所、游泳馆等公用设施,她建议政府出台一个规定,对于有营利性质的公用设施,开发商建造时直接剔除成本,不再计入房价。登记时,则可划入开发商的名下。“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房价不再虚高了。其二,开发商就算撤离后,还可以成立公司进行经营。而这也是将来开发商长期存在的一种盈利模式。”

【建议】

《物权法》对“公共场所”界定不明,地方能否出台规定细化?

张金生说,《物权法》中对公共场所界定不明晰是引发争论的主因。

张金生说,对于物业公共用房和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物权法》中有明确规定,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其中还提到“其他公共场所”,也应该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这个公共场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共场所。我们一般将歌厅、影剧院、学校统统认定为公共场所,这个‘公共场所’究竟包括什么?我们无从得知。”

张金生说,因为界定不清,实际操作过程中,房管系统也遇到了很多难题。有的被登记到开发商名下了,业主们就不愿意,甚至上访、闹事。“我的看法是,既然《物权法》已经实施好几年了,应该再出台一个相关的实施意见,将这个公共场所进行界定,事情就好办多了。”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个问题他们将慎重对待,接下来还要收集相关意见或建议,进行科学论证,力求最终立法合法、合理,还能突出郑州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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