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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单月同比涨幅达3.5% 困难群众可领临时补贴

郑州日报   2017-01-10 05:52

[摘要] 记者昨日获悉,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实施新的联动机制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变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记者昨日获悉,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实施新的联动机制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变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自2011年8月起,实施低保、优抚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当时规定,各省辖市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4%时,省辖市政府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月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回落到4%以下时,即停止联动,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明确,今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达到其中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比原先标准分别降低0.5%和4%,新机制启动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由“按季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而且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位;资金保障力度更大,新机制要求地方财政预算提前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在制度上给予保障。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等。

《通知》要求,补贴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地城乡低保标准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如果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补贴金额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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