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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市民集资房卖后升值多 卖方起诉想收回

大河报  2015-06-06 01:00

[摘要] 单位集资建房,王先生及女友各获分一套房的指标,考虑到两人只需一套房即可,王将一套房指标转让他人,并从中获2万元好处费。随着房价大涨,该处房价从28万元升值至77万元,王开始反悔。在向买房者索房无果后,王将买房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王先生及女友各获分一套房的指标,考虑到两人只需一套房即可,王将一套房指标转让他人,并从中获2万元好处费。随着房价大涨,该处房价从28万元至77万元,王开始反悔。在向买房者索房无果后,王将买房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6月3日,郑州惠济区法院审结该案,判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但原告王先生需归还买方购房款、装修款、“好处费”及部分65万余元。

转让集资房后,房价大涨卖家反悔

王先生和其女友都是郑州市某单位职工。2004年时,两人单位正搞集资建房,房价也不高,按规定二人可各分一套集资房。考虑到将来结婚后两人只要一套房即可,王先生就想把属于自己的集资建房指标转让出去。

张先生是一超市经理,正准备买房。经人介绍,王先生和张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将单位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需以王先生名义缴纳购房款、维修基金、天然气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后续与房屋有关的程序事宜都由张先生出钱,以王先生名义办理。张先生则给付王先生“好处费”2万元。

不久,张先生拿到新房钥匙,对新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张搬进新家,一直居住至今。

2010年的一天,眼看房价日渐攀升,王先生找到张先生,希望把房屋要回来,但是张先生坚决不同意。

原告诉协议无效,被告反诉索赔损失

几次讨要未果后,2014年12月10日,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两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判令张先生返还王先生房屋并赔偿其居住期间的房租损失8万余元。另查明,涉案房屋现值为77万余元,增值49万余元。

“王先生多次骚扰要求腾房,我们得知集资建房在性质上是经济适用房,到现在也没取得房产证。”张先生在法庭上答辩说。与此同时,张先生提出反诉:同意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但王先生应返还其房屋转让款28万余元、“好处费”2万余元、房屋装修款10万元,及因市场价格上涨而造成的房屋增值费50万元。

违反守信原则,原告赔偿被告各项损失6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单位集资建房,这种集资具有明显福利性质,该房产以具备该单位职工的身份属性为前提条件,集资房具有身份和人身属性,不能随意转让。故本案中王先生、张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本案中,两人对涉案房屋的性质是明知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相比之下,王先生不仅有过错,且违反诚信,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协议无效,获得了较大的房屋利益,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结合涉案房屋交付时间及张先生已居住使用时间,根据诚实守信和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王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王先生需退还张先生购房款28万余元及2万元“好处费”,张先生将涉案房屋返还王先生;王先生赔偿张先生装修款及房屋部分35万余元。

主审法官认为,经适房系根据国家政策购买,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时获得的是有限产权,在其取得完全产权前,该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有契税缴纳时间或房产证取得时间满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此类纠纷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的出售行为和合同均无效。其二,就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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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郑州市区内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仅申请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在郑州所属县(市)和上街区办理公积金贷款,贷款高额度统一调整为40万元。组合贷款总额不设上限,其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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