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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村民不满意赔偿 2年后金水寺坡村再出补偿决定

河南日报  2015-04-22 08:49

[摘要] 为确保旧城改造安置房如期建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一条、二十六条及《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我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金房征补决[2015]1号

征收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江浩然(金水区丰乐路36号1号楼3单元1号)、王建华(金水区丰乐路36号1号楼1单元7号)、刘晓慧(金水区丰乐路35号院6号楼11号)、任国庆(金水区丰乐路35号院6号楼24号)、周光渝(金水区丰乐路35号院5号楼16号)、刘玉兰(金水区黄河路49号院附1号2号楼1单元15号)、蔡华(金水区黄河路46号院3单元33号)、董晨璐(金水区黄河路46号院4单元52号)、郭永伟(金水区寺坡村5号楼1单元3号)、王艳萍(金水区寺坡村5号楼1单元4号)、李学良(金水区寺坡村7号楼2单元27号)、刘汉杰(金水区寺坡村9号楼3单元41号)。

为消除寺坡村、六里屯村旧城区危房,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我区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3]2号),决定对寺坡村、六里屯村周边规划区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确保旧城改造安置房如期建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款、二十一条、二十六条及《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我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从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按《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在15日内自愿选择任何一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15日内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处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附件:补偿明细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

金房征补决[2015]2号

征收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孟晓辉(金水区卫生路六里屯9号楼1单元1号)、王牛虻(金水区卫生路六里屯9号楼18号)、黄一青(金水区丰乐路35号院4号楼11号)、胡殿英(金水区黄河路46号院3单元32号)、叶平安(金水区黄河路46号院1单元15号)、周方杰(金水区黄河路47号院1号楼2单元23号)、魏天祥(金水区寺坡村12号楼1单元1号)、陈玉亮(金水区寺坡村1号楼1单元12号)、陈庆明(金水区寺坡村11号楼6号)、魏木香(金水区黄河路49号院附1号3号楼1单元7号)、刘玉霞(金水区寺坡村12号楼1单元附9号)。

为消除寺坡村、六里屯村旧城区危房,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我区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3]2号),决定对寺坡村、六里屯村周边规划区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确保旧城改造安置房如期建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款、二十一条、二十六条及《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我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从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按《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在15日内自愿选择任何一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15日内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处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附件:补偿明细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

金房征补决[2015]3号

征收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金水区黄河路45号院1号楼49号-50号)、河南通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水区黄河路45号院1号楼2号;金水区黄河路45号6号楼;金水区黄河路45号院1号楼1号)。

为消除寺坡村、六里屯村旧城区危房,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我区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金房征决[2013]2号),决定对寺坡村、六里屯村周边规划区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为确保旧城改造安置房如期建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款、二十一条、二十六条及《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我区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

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从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内,按《金水区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原则、方式,选择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在15日内自愿选择任何一种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接到本决定15日内不选择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处办理提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

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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