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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手房交易:中介阻碍见卖方可能背后藏猫腻

东方今报  2014-10-16 08:36

[摘要] 市民李先生: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每次要求见卖方,都被中介以各种借口推辞掉。我想咨询一下,中介不让我见卖方的做法,是否已经侵害了我的权利?

中介阻碍见卖方 可能背后藏猫腻

市民李先生: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在交易过程中,每次要求见卖方,都被中介以各种借口推辞掉。我想咨询一下,中介不让我见卖方的做法,是否已经侵害了我的权利?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杰解答:

在现实中,中介往往不让房屋买卖双方单独联系,有两个原因:1.为了避免买房者在中介机构提供了媒介服务后,或从中介机构得知卖房人或租房人信息后,抛开中介机构私下与对方联系磋商,规避支付居间费用;2.为了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为赚取差价做掩盖。

对于第二点原因,中介人员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或是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都是平等自愿的交易,看似并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实则已背离房产中介机构的法律性质——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妨碍了委托人与合同相对方充分的自由磋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作为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房子没成交 中介费得退!

市民郑女士:今年我曾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因房屋产权有问题,没能完成交易,房东退还了首付款后,中介收取的1.1万元中介费却迟迟没有退还。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房屋没成交,中介费是否应该及时退还给我?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苗杰解答:

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以上案例中,房屋没成交,郑女士不但可以要回中介费,如果因此而受到经济损失,还可以向中介主张赔偿;如果是房东的过错导致,中介机构在赔偿郑女士后,可向房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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