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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购房限购令细则解读 购房限购细则有哪些

房天下  2012-08-14 15:06

[摘要] 3月3日下午,郑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文件共分为七个部分十五条(以下简称“郑十五条”),除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信贷、土地供应和限购等政策外,更突出了本地特点。“郑十五条”要求,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实施企业首席服务等

搜房网讯 “郑州升级版限购政策将出……”成为近期郑州房地产市场最为关注的话题,随着北京、广州、南京、苏州、无锡等地限购政策的出台,关于郑州限购令的讨论也再次被热议。

3月3日下午,郑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文件共分为七个部分十五条(以下简称“郑十五条”),除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信贷、土地供应和限购等政策外,更突出了本地特点。“郑十五条”要求,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实施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任务、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重点发展公共租赁房、细化限购政策、强化市场监管、配套出台细则,确保政策全面执行。

新限购政策称郑十五条:

郑十五条详解:3月4日起本市市区(郑州市包含市内五区及郑东新区,高新和经开区不在限购范围)已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持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本市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对已有两套住房的本市户籍,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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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郑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文件。

一、主要政策内容

郑政〔2011〕13号文件主体内容共分六个部分十五条,除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中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供应和限购等政策措施外,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向社会公布。

二是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

三是明确了我市“十二五”期间及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四是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五是通过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继续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六是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还要求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操作细则主要内容

为保证住房限购政策的落实效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具体操作细则。

(一)新的住房限购政策的中心内容

自2011年3月4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二)居民家庭的认定和已有住房套数的认定

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在本市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

(三)居民家庭购房提供资料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4、本市1年以上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明确了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责任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格核验义务,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是对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购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和《申请表》一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交。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网签住房合同。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五)购房居民家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是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实申报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

二是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是如实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签署《限购住房承诺》。

四是如果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房地产登记发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信息备案或存量房产权交易登记,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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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27万套,基本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53823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805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3644户。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工作,加大政府投入,通过回购和长期租赁等形式扩大供应规模;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通过建立信托投融资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营;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医院、高校等社会机构依法建设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三、加强税收征管和信贷管理,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五)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落实“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七)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向其售房。

四、增加土地供应,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

(八)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落实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九)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我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十)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严格按照《郑州市企业首席服务官工作暂行办法》(郑办〔2010〕59号),努力提高服务企业的效力、效率和质量。对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项目,首席服务官负责统一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一)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以及省、市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及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不得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代售保障性住房。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房地产信息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注销率高、价格异常、虚假销售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十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或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从严查处,记入“黑名单”,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十五)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4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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