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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不退押金 租客应通过法律与中介较量

东方今报   2011-11-25 08:40

[摘要] 经了解,您通过海川公司购买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一般的交易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等内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该合同经签订后产生了效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诉讼。

网友

今年7月,我在上阳花园看中一套房子,在中介交了5000元押金。后来房东不卖房子了。但中介一直不退还押金,请问该怎么办 ?

洛阳市住建委回复

经了解,您通过海川公司购买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一般的交易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等内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该合同经签订后产生了效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建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诉讼。

补交取暖费 是否合理

网友:

我是洛阳市涧西区兴隆花园的住户,今年新购的二手房,前几天交纳了暖气初装费,在交纳今年的取暖费时,被告知要补交前三年取暖费之和的25%,请问这样收费合理吗?我们所住的楼是2008年通的暖气,前房主没有交纳初装费,现在让我补交以前取暖费之和的25%,这是热力公司管理上的不到位,而让后来之人承担以前的费用,我认为不合理。

洛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回复:

关于交纳基本热费的问题,我委先后下发了(洛发改价管〔2007〕42号)和(洛发改价管〔2009〕21号)两个文件,对供热基本热费问题作出规定:庭院供热系统属于并联的,不用热的用户可交纳不超过面积热价25%的基本热费;供热系统为串联的,经供热收费单位同意拆除散热器的,用户交纳30%的基本热费。对于购置的二手房,以前所欠的基本热费,按道理应由原业主交纳。但若协议规定原业主不承担,您就需要补交往年的基本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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