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产权房”在不在登记范围?今年,这项惠民政策会不会在全市铺开?《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引起市民普遍关注,不少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市房管局咨询。
“小产权房”在不在登记范围?今年,这项惠民政策会不会在全市铺开?《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后,引起市民普遍关注,不少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市房管局咨询。
昨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专门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房管局副局长李武建和产权管理处副处长杨建沛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关键词:“小产权房”】
问:近日,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行办法》,这是否意味着郑州市要逐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李武建:不是的,“小产权房”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明确的意见之前,郑州市不可能先行予以解决。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分为如下几种:一是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合法建造的住房(不含超过三层违规建设的房屋);二是农村各级集体组织合法建设的办公用房、农村中小学等教育用房、农村文化及医疗设施用房、商业用房;三是乡镇企业等合法建造的厂房等。这三种房屋属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应当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予以保护,从而促进农村稳定和谐与发展。只要证件齐全,房管局就会为其办理产权证。
相反,部分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重违反规划建造的房屋以及以各种形式在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开发建设或变相进行开发建设,未依法取得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并违法违规向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销售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为了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建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和农村邻里关系,《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这类房屋不予登记,不会让违法者谋取利益。
【关键词:认定】
问:既然“小产权房”不进行登记,可是“小产权房”与农民合法建造房屋同处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在认定中会不会困难?
李武建:这一点儿在《暂行办法》上都有明确规定,主要从应提交的要件和申请登记的主体上进行区分,来避免为“小产权房”办证的后果。
另外,“小产权房”的建设既无土地审批手续,又无规划许可手续,且一般都是连片开发,很好认定。
【关键词:买卖】
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取得产权证后,能否买卖?
杨建沛:可以买卖,但要求住宅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受让方(即买房人)必须是本村村民。同时,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以自用为主的三层以下房屋在登记时,采取从宽的原则,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房屋,则采取相对严格的原则进行办理。
【关键词:历史问题】
问:由于历史上缺乏管理,许多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建造的房屋也未取得宅基地证、规划和质量验收手续,对于这一类房屋的登记问题该如何解决?
李武建:您所提问题的确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市政府已先行出台了《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历史上建成的符合规划的房屋予以补办手续。
近期,市政府还要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发证的相关规定,来完善宅基地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手续问题,只要这两项房屋登记的主要材料补办齐了就可进行房屋登记。
对于部分房屋未进行房屋质量验收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可通过安全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只要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都可进行登记。
【关键词:抵押贷款】
问:《暂行办法》规定农村的房屋可以抵押,这对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村民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李武建:农民若想通过房屋抵押方式获得贷款,首先要申请将自己拥有房屋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取得房产证,然后就可凭房产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然后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金融机构就会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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