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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等共有收益归谁 法院判业主物业"七三"分

房天下综合   2010-06-17 08:21

[摘要] 6月2日,江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琦东,来到无锡春江花园,向业主委员会主任常本靖递上了一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应单独建账,不能与物业管理费混同收取,混同使用。

 (来源:中国青年报 )6月2日,江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琦东,来到无锡春江花园,向业主委员会主任常本靖递上了一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小区共有部分应单独建账,不能与物业管理费混同收取,混同使用。

常本靖主任感叹:"法院采用情法兼融的判决把《物权法》赋予业主的权利真正送到了我们手里,规范了小区共有部分权益的归属与分配问题,解决了长期困扰小区业主的一个难题。"

这份司法建议函缘起于春江花园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打的一场共有部分权益归属之争的官司。

小区停车费等共有该归谁

2002年11月,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春江花园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12月下旬,春江花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由法律工作者、财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15人组成的业主委员会。

2008年6月,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作出的实施业主自治的决议,致函物业公司要求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年7月中旬,双方协商达成移交协议,物业公司答应返还预收的物业管理费、各类押金等近230万元。但是,业委会在查看移交清单时发现,物业公司在2004年至2007年间收取的停车费等小区共有部分物业管理费596万元,都没有列入移交清单之中。此后双方交涉不成,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业委会有没有权利追讨这笔?共有部分如何界定和分配?物业公司是否应将小区共有部分一并移交?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公司无锡分公司的代理律师范永明认为,当时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共有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是按照包干制,所得收入均应该归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况且,物业公司收费低,基本是亏本经营,要实行补贴才能维持物业服务。共有部分的收入已用于弥补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不存在可分配利润。

春江花园(一、二期)是无锡市一个大型社区,物业管理区域达33.5万平方米,有3252户业主、1.5万人居住。小区停车按路面每月100元、地下停车每月200元收费,

常本靖主任介绍说,春江花园业主共有部分的收费到2007年已达240多万元,这些共有部分包括停车费、会所使用、电梯广告等,其中停车费收入是大头,占到80%.

"这份本该属于业主共有的权益却被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费收入占为己有,其实属于他们的管理费收入应该是业主每年交纳的300多万元物业管理费。"常本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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