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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社区物业公司能否强收垃圾清理费?

河南商报  作者:郑斌   2010-04-08 09:08

[摘要] 律师答疑:社区物业公司能否强收垃圾清理费?

卖方反悔 买方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读者咨询】杨女士来电咨询:2010年3月2日,杨女士与王先生、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女士购买王先生位于中原路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45万元。合同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杨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王先生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合同签订后,杨女士依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并由中介公司为其出具收据。但几天后,杨女士接到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在电话中表示其不打算再卖此房。现杨女士能要求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吗?

【律师观点】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健全,一般均是由中介公司提供格式合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甚者出现歧义,且在实践中操作不规范,进而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导致大量纠纷出现的类似案件屡见不鲜。法院在认定此类案件时,虽然会考虑到是由于中介公司的操作不规范所致,但是根据诉讼中的证据为本原则,一般不会支持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就本案而言,本律师认为杨女士同样无权要求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理由如下: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王先生同意该定金在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此约定中包含两层法律关系,层法律关系是杨女士将定金支付给王先生作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杨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关于定金的担保合同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王先生在收取杨女士支付的定金后,同意将此定金交付予中介公司代为保管,王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而本案中,三方履行合同的行为与《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符,杨女士的定金是由中介公司直接收取,并由中介公司为其出具收据,由此可知王先生并未收取杨女士的定金,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约定,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据此,杨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定金担保合同并未生效,杨女士无权请求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当然,杨女士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其支付的2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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